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明德,男,1945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革平,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银萍,女,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张明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革平、王银萍(2014)安殷证经字第616号公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革平、王桂英名下位于京林中央公园31号楼一单元16层西户、温馨家园7号楼4单元2层西户、福佳斯7号楼2单元21层西户房产三套,查封期限贰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