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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中医院与杨常伟、杨一帆、杨菲凡、郭小花、郭小民、义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社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红,该医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社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红,该医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常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一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菲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民

以上四被上诉人杨一帆、杨菲帆、郭小花、郭小民的委托代理人杨常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项。

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峰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勇,该医院ICU主任,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调解。

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渑池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常伟、杨一帆、杨菲凡、郭小花、郭小民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7)渑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三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又作出(2013)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渑池县中医院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渑池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智红、杨宏运,被上诉人杨常伟、被上诉人杨一帆、杨菲帆、郭小花、郭小民的委托代理人杨常伟、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丁勇、杨海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上诉人渑池县中医院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郎玉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