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社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红,该医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常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一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菲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民 以上四被上诉人杨一帆、杨菲帆、郭小花、郭小民的委托代理人杨常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项。 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峰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勇,该医院ICU主任,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调解。 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渑池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常伟、杨一帆、杨菲凡、郭小花、郭小民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7)渑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三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又作出(2013)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渑池县中医院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渑池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智红、杨宏运,被上诉人杨常伟、被上诉人杨一帆、杨菲帆、郭小花、郭小民的委托代理人杨常伟、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丁勇、杨海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上诉人渑池县中医院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郎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