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胡某甲,女,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胡某乙,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书坤,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胡某甲,女,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胡某乙,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书坤,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梅书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相识,2012年1月20日领取结婚证,并于2012年生女儿胡某丙。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闹,被告常恶语威逼,甚至大打出手。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彻底失望和死心,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并提供结婚证一份。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被告应分得共同存款7万元的一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本是近邻,原、被告是小学同学。2008年双方订婚,2012年1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生女儿胡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7月花费3万余元在被告父亲所建房屋上加盖一层两间房屋,没有存款、债权、债务。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关于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抚养女儿,原告应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加盖的两间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应得的份额,可以折抵部分抚养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胡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原告应得的家庭共有财产份额折抵部分抚养费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胡某丙十八周岁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中,原、被告享有的份额归被告胡某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润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