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晋科,被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通过上网聊天认识,后开始见面交往,2013年5月3日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对原告产生怀疑,并跟踪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双方只是偶尔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因打工分居仅两个月左右时间,不具备夫妻感情破裂条件,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找原告时提前告知原告,且被告当时不在原告打工地点,所以不存在跟踪原告的情况。原告采用欺骗的手段与被告结婚,婚后又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被告为与原告结婚,共计借款37000元,现被告提出离婚给被告造成了具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原告也承担一部分财产损失,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通过上网聊天认识,2013年5月3日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并跟踪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通过上网聊天相识后见面了解结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脾气性格差异且原告系再婚,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对原告猜疑,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导致互不信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泽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立林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