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长某,男,1973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于同年4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

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长某,男,1973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于同年4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罗山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1日主动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罗山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9日主动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9日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罗山县彭新镇甲甲村、乙乙村等居民家中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的筒子“推饼子”聚众赌博,盈利分成。并分工由杨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方某某负责赌场抽头,胡某某召集参赌人员及维护赌场秩序,陈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及接送参赌人员,陈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食物及召集参赌人员。2014年3月29日20时许,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县局指令,赶到罗山县彭新镇丙丙村蔡庄组谢某某家中,现场查获杨某某等50余人,查获赌资10万余元,查获当日抽头7100元及麻将牌等赌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方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是自首,建议对杨某某在二年以下量刑,对陈某某在一年量刑,对方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麻将牌的筒子“推饼子”聚众赌博,其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和对其他被告人进行分工,让被告人方某某负责赌场抽头,让被告人胡某某维护赌场秩序,让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及接送参赌人员,让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食物。2014年3月29日20时许,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罗山县公安局指令,派警察赶到罗山县彭新镇丙丙村蔡庄组谢某某家中,现场抓获杨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5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98500元,查扣当天抽头营利人民币7100元及麻将牌40张、桌面案板一张等赌具。

另查明,罗山县公安局已将扣押的赌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10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将扣押的赌具麻将牌40张,桌面案板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分别行政处罚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谢某某2014年3月30日证言:昨天上午我赶集回家时,遇到附近乙乙村一个姓陈的出租车司机(开一辆红色面包车),名字不清楚,他说:“把你屋借用一下。”我说:“你搞么事?”他说:“就是搞个小牌。”我说:“好多人哪?”他说:“没几个人。”我同意了,将家里钥匙给了他,然后到地里干活去了。下午三点多回家一看,他们在我家堂屋里支个桌子,大约有三十人在那里赌博,就是用麻将“推饼子”,我就又出去干活了。下午五点多我回家时,家里已经有五、六十人在赌博,门口停有好多车,晚上八点多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全带到派出所了。

2、证人刘某某、甘某某、郭某某、李某、刘丙、陈某、高某某、杨某甲、张某某、谈某某、张某甲、胡甲某、黄某某、胡某、熊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刘乙、黄某甲、刘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王某甲、吴某甲、陈丙、刘甲、潘某某、熊某甲、郭某甲、董某、孔某某、何某某、孟某某、何某甲、涂某某、王某乙、井某、彭某乙、彭某丙、董乙、汪乙、陈某丁、颜某、陈某戊、王乙某2014年3月30日证言,均证明了2014年3月29日晚他们在罗山县彭新镇丙丙村蔡庄组谢某某家中参与赌博并被抓获的事实。

3、被告人杨某某2014年3月30日供述:今天下午4点多,在彭新镇乙乙村一个居民家中,我联系了一些人,有些爱赌博的人也和我联系。下午4点多,人陆续来了。这家居民家中堂屋内支个大案板,我提供的麻将等赌具,开始用麻将“推饼子”赌博。我和刘丁某坐庄,其他人下注。到夜晚8点多,你们公安局来人将我们抓住了。我们用麻将牌赌博,用麻将的饼和白牌,一次发四份,一份两张牌。庄家一份,剩下三份其他人下注和庄家比大小,下注一次最少100元,最大1000元。抽水是方某某,只抽庄家的,庄家赢1000元抽100元,按百分之十抽。庄家赢不到1000不抽,输了不抽。房屋是陈某某帮忙联系的,给房主500元。陈某某给我联系赌博地点,搞打杂的活;方某某抽钱,一天给他们300元。昨天也是我们这些人赌博,我开赌场赢利了8000多元。

其2014年4月2日供述:我是前段时间才从北京回到罗山彭新,在家里没有事,我就和胡某某商量开个赌场搞点钱。我找到陈某某,让他帮忙拉送赌客,联系赌博场地。赌场开了两次,一次是在彭新镇甲甲村,陈某某在那个村子里找的人家。2014年3月28日下午4点多开始,用麻将“推饼子”当天有二十人左右赌博,赌到晚上8点多就散了,当天赢利8000多元。第二天,陈某某又联系彭新丙丙村一个人家,也是下午4点多,用麻将“推饼子”赌,赌博有几十人。到晚上8点多,被你们警察抓住了。赢利的钱在抽水箱放着,估计有几千元。赌博的人都是我电话联系的,我平常就爱赌博,我一打电话,这些赌博的朋友就来捧我的场。

其2014年9月15日供述:我开设赌场参股的有胡某某和陈某甲。陈某某和方某某是我请来的。陈某某开车拉人,方某某负责抽水。我赌场就搞了两天,第一天有三十多人赌博,抽水八千多元,钱在我手中。第二天不知抽钱多少,抽水箱被收走了。赌场我请了三个人,陈某某开车,抽水是方某某,姓黄的有六十多岁,是烧水的,陈某甲送饭,300元一天。

4、被告人方某某2014年3月29日供述:今天下午杨某某给我打电话,安排一辆红色面的来接我在一个村山边上参与赌博,大概有四五十人,用麻将“推饼子”,我今天带了3000元,赢了3200元。

其2014年9月11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今年清明节前,我从外地打工回到了罗山彭新镇,碰见杨某某。他说开了个小赌场,让我帮帮忙,给开点工资,我同意了。中午他请我吃饭后,他带我坐陈某某的面包车到彭新一个村湾的旧屋内,当时房屋内有20人左右。这些人在用麻将赌博。我参与赌博一会儿,杨某某就让我抽钱,放在一个纸箱内。从下午4点多赌场开始到晚上9点多结束,我估计一天抽了几千元。这天杨某某给我300元帮忙工资。第二天下午1点多,杨某某又给我打电话,他坐车带我到一个村湾旧屋内,当时屋内10人左右在玩,下午三、四点有20人左右,赌场开始,杨某某还让我帮忙抽钱,规则与上次一样。到晚9点左右赌场结束,杨某某又给我300元工资。第三天下午1点多,杨某某坐车接我到乙乙村一个居民家中,赌场下午4点左右开始,我负责抽钱,晚8点派出所人来将我们抓住了。我跑时人群将我冲倒在地上,左手摔断了。赌场是杨某某负责,我估计还有陈某甲、胡某某、熊学厚的份。他们三个这几天老在赌场内,陈某甲给赌场送饭,他们三个参与赌博。我看见杨某某老是坐陈某某的红色面包车。

5、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3月30日供述:杨某某让我在赌场开车接送人,联系赌博场地。杨某某一天收入多时给我400元,一般给300元。赌场开有两个多星期了。

其2014年3月30日第二次供述:杨某某总共开了四天赌场,前三天场地是杨某某自己联系的,都在彭新镇甲甲村湾里的一个住户家里。昨晚这次是我联系的彭新镇丙丙村蔡庄组老谢家。还有那个手臂摔坏的人帮杨某某抽头。

其2014年4月2日供述:今年3月29日上午杨某某让我找个场地赌博,我找到丙丙村蔡庄组老谢,她同意用她屋搞一天。中午1点左右,我开车把赌博用的案板、凳子、灯具送到老谢屋里,然后我到乙乙村路口和桥头等着接赌客。赌场组织者是杨某某,我听说还有一个叫胡某某的,不知道是不是合伙人。杨某某每天给我300元,一共给了900元。

6、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9月9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就是上次三、四月份你们在彭新镇乙乙村抓赌博时,我趁机从后面跑了。当时是晚上九点左右,我坐在赌场门口,我一看警察进来,立马跑到后面翻猪圈跑了。在你们抓赌前十几天,我在彭新街上玩,杨某某碰见我,让我到他赌场去玩,我在他赌场赌有十几天,共输了二万元左右。另外赌场老板杨某某还让我给他喊人,召集一些赌博的人来参赌。我给他召集了四个人来赌场参赌。有时杨某某还让我召集参赌的人吃饭,维持一下秩序。每天赌场结束时,杨某某给我几百元,一共给了不到二千元。赌场内有放水的,一万元一天利息是五百元,也有三百元的。

其2014年9月16日供述:今年3月彭新的赌场是杨某某组织的,他让我给他赌场帮忙,说给我发点钱。我一共给他喊了两次人来赌博,他一共给了1700元或1600元。第一次是抓赌前一天下午,我找了四个人小海、王涛、彪子、宏喜,他们是息县人。我打电话联系的,陈某某开面包车将我们带到一个村的村民家中。赌博有二、三十人,我也参赌了,输了2000元。第二天,我又联系了那四个人坐陈某某的车到一个村的村民家中,这次赌场有五十人左右赌博。我和我带的人也参赌了。晚上7点,我们在赌场吃的饭,杨某某给了我1700元或1600元。晚上9点多,民警来了,我提前跑了。我在赌场除喊人赌博,还在赌客吃饭时维持秩序。赌博抽水是那天抓赌摔断手臂的那个人,赌场内发牌也是他发。赌场是杨某某组织,我给赌场喊人,陈某甲给赌场送饭,手臂摔断的那人发牌、抽钱,陈某某接送赌客。

7、被告人陈某甲2014年9月9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今年农历2月份,杨某某找到我,说他开了一个赌场让我帮忙送饭,喊点熟人来赌博,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杨某某让我送饭到万寿村的一个养鸡场内,之后我在赌场帮帮忙,赌博结束时,杨某某给我五六百饭钱,另外给我2000元。过了七八天,杨某某让我送饭到丙丙村一个姓谢的妇女家中。赌博的人吃完饭,我将餐具清好送回家,我再准备到赌场来时,听说赌场被查了。赌场是杨某某的,陈某某接送人,我负责送饭,喊人赌博,在赌场里帮帮忙。胡某某也是喊人赌博,在赌场帮忙。我只知道杨某某赌场开了两次,第一次赌博人是30人左右,第二次50多人。杨某某抽钱了。

8、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3月29日晚8时许查获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赌博现场照片2张在卷。

9、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3月30日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在卷。

10、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3月3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在卷。

11、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4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罗山县非税收入专用现金缴款单在卷。

12、罗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13、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在卷。

14、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居住的社区矫正部门分别出具了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韧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甘 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