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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

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日下午5时许,在省道337线罗山县至息县的豫S51693号中巴车上,吴某某(已判刑)因乘车付钱与该车售票员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吴某某电话告知吴某甲(已判刑)。吴某甲随即与被告人赵某、吴某(已判刑)在罗山县东铺乡某某村小学路口等候,用三轮车将中巴车拦停后,被告人赵某、吴某甲、吴某对该车售票员王某某、司机贺某及车上乘客郑某进行殴打,将贺某、王某某、郑某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郑某、贺某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下午5时许,吴某某(已判刑)从罗山乘坐贺某驾驶的豫S51693号中巴车回罗山县东铺镇某某街时,因票价与售票员王某某发生口角。吴某某(已判刑)遂打电话让吴某甲将其乘坐的中巴车拦住。吴某甲即带着被告人赵某、吴某(已判刑)等人在某某小学门口强行将豫S51693号中巴车拦停。后吴某甲、吴某、赵某对该中巴车司机贺某、售票员王某某及乘客郑某进行殴打,致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2014年4月14日陈述:我是豫SXXXXX号中巴车的售票员。今年4月2日下午3点多,我所在的中巴车从信阳到息县,走到罗山县城北植物园路口时,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招手拦车。那个男的上车后递给我一张100元钱,他也没说到哪儿,我认为他到息县,就找了他90元钱。那个男的说他不到息县,到罗山县东铺乡某某,我又找了他3块钱,我说到某某7块钱。那男的又问我:“7块,咋这么贵?”我说到某某就是7块钱,我又对那个男的说有5块钱零钱也行。那男的说他没有。我对那男的说让他下车我将钱退给他。之后我将那100块钱退给了那个男的,他也将93块钱退给了我。那个男的吵着要下车,司机将车停下后,那个男的又不下去了。后来那个男的就开始在车上打电话,我听见他对电话那边的人说他坐上黑车了,从罗山到某某要5块钱,找他要了7块钱,并叫接电话的人在某某将车拦住。我的车走到某某街道附近,有两辆带斗的三轮电瓶车将路拦住了。我的车刚停稳,一个胖子和一个戴眼镜的三十多岁的穿红色T恤衫的男子将司机门拉开,开始对中巴车司机贺某殴打,用拳头打贺某的头部和脸部,贺某因为带着安全带没有被他们拉下车。我打开车门下去拉架,这两个人和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开始打我。那个年龄大点的胖子拉我的衣领子,用拳头打我的鼻子。那个带眼镜穿红色T恤衫的男子用脚先踹我一下,我一躲,他踹空了,自己摔倒了。我从车后面跑,那个穿红色T恤衫的男子和另外两个人撵我,我被从车东撵到车西,开始撵我的三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最后又加了人,好像四、五个人打我,将我打倒在地,他们还用脚踹我,用拳头打我。我爬起来又跑,那个年龄大点的人骑电瓶车撞我,撞住我的腿了。我用手撑住车把,往路北油菜田里跑。后来警察来了。从罗山上车的那个男的用脚踢了我,具体怎样踢的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听说他们还打了我一名乘客。

其2014年4月2日陈述:我的车刚停稳,从旁边冲出来四个男的将驾驶室的门拉开扯着司机贺某进行殴打。我的鼻子流血了,鼻梁很疼,我的左手腕被挠开了,右小腿被踢破了。我身上的伤是三个打我的男的造成的,一个是胖子,他上身穿着一件T恤衫,短发,不到一米七的个子;一个带眼镜的,上身穿着红色T恤衫,短发,身高一米七左右,他俩看着有30多岁;还有一个年轻一点的男的,个子不高,看着20岁出头。我们跑信阳到息县的中巴车有好多,从罗山到东铺的票价是5元钱,到某某街上是7块钱。后来我回到车上发现车上有一个乘客也被打了,我听说被打的乘客是帮司机说了一句话才被打的。

2、被害人贺某2014年4月2日陈述:我是豫S51693号中巴车的司机。我们的车今天下午3点50分从信阳宏运汽车站发车到息县。车子走到罗山县外环路植物园路口时,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拦车。我停车,那个男的上车后就说到某某,我车上的售票员王军对他说:“到某某7块钱”。那个男的说:“有点贵了吧,我平时坐车都是5块钱啊?”王军对他说:“你坐到东铺也要5块钱,再说,从东铺到某某这一段,你咋也要给2块钱啊”。王军说“从正阳路口到某某历来都是7块钱,你要嫌贵,你下去坐别的车”。王军让我停车,但那个男的不下车。我随口说了一句:“你要不下,我把你拉到息县了啊”。我开车继续往前走。王军和那个男的你一句我一句的因为两块钱的事抬杠。后来王军又让我停了一次车,那个男的还是不下去。到了某某小学门口,我正准备停车让那个男的下车时,看到有人弄了两辆带斗的三轮电瓶车拦住我的车前不让走。有三、四个人过来将我的驾驶室门拉开,其中一个戴眼镜的穿红色衬衫的男的拽我,因为我系着安全带,他们没有将我拉下去。戴眼镜的男的先是朝我右脸扇了三巴掌,又往我的左脸扇了一巴掌,他对我说:“你给我下来”。我没有还手。我说:“我是司机,你让我下去干啥?”。那个男的什么都没说,用拳头朝我的肚子捅了好几拳。王军看我挨打了,从车上打我的几个人开始打王军,王军就往中巴车的中门跑,我看到那个戴眼镜的穿红色衬衫的人将王军跺倒了。在我被打的时候,我车上的一个乘客也被打了。我只顾保护自己,没有回头看,但我听到身后有人说:“让你还多嘴”。当我回头看的时候,我看见那个戴眼镜的穿红色衬衫的人在车外将手伸过车窗拉着那个乘客的衣服领子打他的脸。那个乘客被打后,就往旁边的位置挪了一下,这时候上来一个40多岁、短发、微胖的男的接着打那个乘客,边打边说:“你以后还多嘴”。我们的车在某某学校停下后,冲过来四、五个人打我,我都不认识。我的脸左右两侧都很疼,特别是右侧太阳穴,还有我的肚子被那个戴眼镜的男的用拳头捅了好几拳。王军是车主兼售票员,我平时都喊他王军,我不知道他的大名。我们跑信阳到息县的线路,从罗山到某某的票价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从罗山正阳路口到东铺街附近是5块钱,到某某街附近是7块钱,有时候5块钱也能拉。

3、被害人郑某2014年4月3日陈述:昨天下午3点多,我从信阳坐车回息县,车中间大概过了罗山时,我迷迷糊糊听见有人上车,说是在过了东铺不到淮河桥的一个啥店下车。售票员说要7块钱,那名乘客就说平时坐车要5块钱,说着就拿一张100元的钞票要给售票员,售票员不收,那售票员说:“你要坐就坐,不坐就下车去坐别的车”。说着车也停了下来,但是那名乘客也不下车,车就继续往前开。接着售票员和那名乘客又在票价上争执。车往前走了三、五分钟又停下来,因为价钱谈不拢,售票员也不收那人的钱,就是让他下车,那人坚持不下车。售票员就说:“不下车,我就把你拉到息县去”。那人说:“你息县的车以后还打我门沿过不?”说完就打了个电话,他听他在电话里说:“这辆息县的车,要价贵,还要把我拉到息县去,你们来把车拦住。”接着车就一路走到一条街上,那条街过了东铺,路两边有许多住户,叫某某还是什么店我记不清了。在某某街上,中巴车突然一个急刹车。我一瞧,车前面有两辆电瓶三轮车拦着中巴车,中巴车一停,车门打开了,售票员下车去看怎么回事,我坐的位置是在司机座位隔一排,正对着车门,靠车左侧窗户,我就瞧见有三、四个人围着卖票的打,卖票的人就围着车跑,那几个人就追着打。与此同时,还有三、四个人从驾驶室车窗户拽着司机的衣服朝那个司机打,边打边让司机下车,司机就一直说自己只是个开车的。我就从窗口对那几个打司机的人说:“就是5块钱和7块钱差2块钱的事。”刚说完,就有两个人停手不打司机转身朝我车窗过来,那两个人拽着我衣服左肩膀处,将我的头拽到车窗外打,边打我的头边说我啰嗦,打了几拳后他俩又从车头处绕到车右侧从车门上来,继续边打我边说我多嘴。坐我右前方的一个女的拉那两人的胳膊让他们别打了,这两人中的一个人说:“没你们女的事”。他俩打我近半分钟后就下车了。我看见他俩下车后就骑着其中一辆用来拦中巴车的电瓶车去追售票员。我就赶紧报警。路上刚好来了一辆警车,司机将警车拦下来说有人打架。在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的那个人将近六十岁,大概一米七,长脸,穿一件深色的上衣,车停后,他也参与追打售票员了。拦车的大概有六、七人,大部分都是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我记得打我的有两个人,一个是戴眼镜的,三十岁左右,圆脸,头发有点稀,穿件红衣服,也就是后来被带到派出所的人。另一个是胖子,四十岁左右,长头发,厚嘴唇,手指有点短胖,身高一米七至一米七五之间。这些人用两辆电瓶车拦停的中巴车,一辆蓝色的,一辆红色的。拦路的七、八个人都是男人,都参与打架了。他们将车拦下后就,车门一开,坐车的那个老头就将售票员推下车了,然后那几个拦路的人就分成两拨,一拨在驾驶室门口拽着司机打,另一拨追着售票员打。我记得最清楚的是那个穿红色衣服戴眼镜的,他先是追着售票员打,那个售票员绕着车跑,跑过驾驶室的时候那个穿红色衣服的人又跟着拽着司机打,我刚说句话,那人又跟那个四十多岁的胖子又来打我。他们打架没有带凶器,都是用拳头打的。我受伤的部位是头部与脸部,还有左侧口腔内侧也出血了,左脸处有几个口子。我与他们从没有矛盾,也不认识。

4、证人裴某某2014年4月3日证言:我昨天下午3点多从信阳弘运汽车站坐上到息县的中巴车。中巴车走到罗山县一个路口时,上来一个50多岁的男的说要到某某,卖票的找他要7块钱。那个上车的男的说贵了,平时都要5块钱。中巴车司机让那个男的下车,那个男的不下。中巴车走一截后,那个男的又要求下车,车停下后他又不下了。就这样前后停了两次车,那个男的开始打手机,让人在某某将中巴车拦下来。我们坐的中巴车走了好一阵后停下来,我一看有两辆电瓶三轮车拦在中巴车前面,从车下冲过来好几个人,一个戴着眼镜,上身穿红褂,头发短短的男的拉开驾驶室的门朝司机的脸上扇了几巴掌,打完司机后,这个戴眼镜的走开了。司机赶紧关门,一个胖胖的,50多岁,上身穿蓝褂子的男的隔着窗户又朝司机的头部打了几拳。卖票的看见司机挨打就下车拖架,刚才打司机的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和另外几个人冲过来围着售票员打,拳打脚踢,他们将售票员打倒在地,售票员爬起来往息县方向跑。那个50多岁,上身穿蓝褂子的胖胖的男的就骑着蓝色电瓶车去追售票员,这时候车上靠窗户坐的一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子说:“等会咱们下车帮着说说理”。我停这个年轻乘客后座的乘客说刚才这个年轻的乘客就被打了。后来那个穿蓝褂的胖男人又冲上车朝那个20多岁的年轻乘客的头和脸打,边打边说:“我叫你多嘴”。年轻乘客双手捂着脸说别打了,我错了。打人的胖子打着说:“你现在才知道错了”。车上的其他乘客说:“你别打了”,将他们拉开。司机的一侧脸被打红了,那个说公道话的年轻男乘客的嘴被打出血了,左脸有两道血印子,售票员被打倒在地。

5、证人付某某2014年4月3日证言:昨天我从信阳银钱加油站上了一辆中巴车到息县,车牌号我没注意。中巴车走到罗山外环路的时候,一个50多岁的男的上车说到某某。卖票的说给7块钱。那个上车的人说:“咋这么贵,我平时坐的都是5块钱的。”那个售票员说如嫌贵就坐别的车。那个男的不下车,继续讲价。那个男的拿着一张100元钱说没零钱。之后售票员找了他93元钱。那个男的不同意。售票员将100元退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也将93元钱退给了售票员。车子再次停下来,售票员说:“你刚才坐的这一段,我也不收你的钱,你下去吧”。那个男的不下车。那个男的打电话,通话的内容大致是让人在某某将我们坐的中巴车拦停。等中巴车到某某,有两辆电动三轮车将中巴车拦停了。从路边冲过来五、六个人。车上的售票员和刚才还从正阳路口上车的那个乘客一起下的车,售票员一下车,就有好几个人打他,我没有看清楚是咋打打,但我记得打架时一个戴眼镜、上身穿着红衬衫的男的将司机往车下拽。车上一个20多岁的年轻乘客说了一句:“因为两块钱的事,你们打啥打啊”。一个五十多岁,上身穿着蓝色衬衫、短发,微胖,身高在一米六五左右的男的隔着车窗扯着这个年轻乘客衣领扇他的脸,打了几下后,这个中年男人又从车下跑到车上,还是用双手扇刚才说话的那个年轻乘客的头和脸,边打边说:“让你还多嘴”。我感觉这个中年男人喝酒了,我闻到酒味。

6、同案犯吴某甲2014年5月17日供述:今年4月2日或3日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哥吴某某打我手机对我说,他坐的从信阳发往息县的中巴车,走我们某某不停,要将他拉到息县。我问他为啥。他说他不给售票员7块钱,就将他拉到息县。我一个人先骑着我妈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往某某公里上去。我接电话时,我正和我侄子吴某、我嫂刘从芳等人打牌。我到某某街上,我侄子吴某和几个人一块儿也去了,在我后面。吴某具体和哪些人一块儿去的我没注意。我们去了一会儿,一辆中巴客车就过来了。我用三轮车将中巴车拦停了,我哥吴某某将头从车窗伸出来,喊我开门,车门就开了。我问开车的为啥在某某不停车,多收钱,把人拉到息县。开车的司机说就是这个价。后来我们就走了。我们没打架。

其2014年6月20日供述:今年过清明节前一两天,具体时间记不清,那天下午我哥吴某某从罗山县回东铺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坐中巴车,开车的人不让他下车,要将他拉到息县。我将我侄子吴某带着到某某337线上去,赵某后来好像下车走着过去的。我们三人到某某小学门口,中巴车还没来。我们等了有一分钟,一辆中巴车从罗山方向开来了。我用三轮车将中巴车拦停了。中巴车不想停,我硬拦停了,我当时喝了酒有气。中巴车的车门开了,我上车在车门附近,用手巴掌扇了一个人两巴掌,具体是谁我记不清,当时没发现有伤。吴某、赵某、吴某某没有参与打架。

其2014年8月12日供述:我那天喝了酒,具体事记不太清,可能在车上打了人,具体打了谁我记不清。我带着人打架。

7、同案犯吴某2014年4月10日供述:今年4月2日下午,我和我四佬吴某甲、我小姑吴晗、我老表赵某在我三佬吴保运家打麻将。中间我四佬吴某甲接了个电话,也没有说什么事,就让我和我老表赵某和他一块出去。我四佬骑着一辆电瓶三轮车,我和赵某两个人坐在后边的车斗里,我四佬将我们拉到某某小学门口。我问我四佬有什么事。他说我老爹吴某某坐车被别人多收钱。等有五分钟左右,从罗山往息县方向来了一辆中巴车,我四佬看见车来了就将三轮车横在路上,拦住了那辆中巴车。我老爹从中巴车上下来,中巴车的售票员也下来了。我四佬吴某甲上去用手打售票员,售票员就跑。我从车头前面截他没截住。我四佬撵那个售票员撵到田里,我就看不清楚了。我对售票员踹了一脚,踹没踹住我不清楚,我自己摔倒了。对方的人没打我。我没有动手打司机,我先用指着司机让他下来,他说他只是开车的不下车。当时我在车驾驶室方向让司机下车,吴某甲撵售票员去了,车上的乘客可能是我老爹吴某某和赵某打的。中午我们喝了点酒,听说我老爹坐车的事很生气,给我老爹出气就动手打的人。我现在很后悔,希望能得到谅解。(见二卷23至26页)

其2014年4月2日17时供述:今天五点,我老爹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坐车到某某,人家找他多收钱了咋搞。我就说让他等一会儿,我去跟他聊聊。接着我就到某某小学门口,一辆信阳到息县的中巴车在那儿,我老爹吴某某在车下站着,他跟我说一般从罗山到某某都是5块钱,这个司机找他要7块钱。我就站在驾驶室门口朝那个司机说:“你下来,咱俩聊聊,为啥你要乱收费。”那个司机坐在车上不动,说:“我是司机,我不管这个事。”我也没找售票员。司机不理我。刚好一辆警察从我旁边经过,下来一个警察问我怎么回事,那个司机就说我打他,我就被带到了派出所。我们没打过架。我老爹吴某某看见我和司机吵,就劝我算了。

其2014年8月10日供述:我参与了打架。

8、同案犯吴某某2014年5月29日供述:今年清明节前三天的一天下午5点多,我在罗山办完事回东铺某某,在罗山到正阳路口坐上了从信阳到息县的中巴车。我一上车,就给班车售票员一张100元的钱。售票员找我90元钱。我说我到某某,他又找我3元钱。我说我们到某某都是5块钱,你们咋能多要钱呢?售票员说我愿意坐就坐,不愿意就下车。我说我就是坐车的,我下去干啥?售票员和开车司机说不下车就将我拉到息县。车走了一截路后,我说你们真不愿意拉我,我就下车。售票员和开车的司机说不能老和我指着,不下又想下的意思。我说你们不让我下车,我就打电话把你们的车拦着。我接着用手机给我四弟吴某甲打电话,说息县的车要将我拉到息县去,你们在某某街上给我拦着。车一会儿到某某小学门口,我吆喝着下车,司机不停车。我在车窗户招手,吴某、吴某甲、赵某用人力、电动两辆三轮车停在路中间,他们几个骑在三轮车上。中巴车到三轮车前面强行停住了。吴某甲他们让中巴车的司机开门,司机不开门,吴某甲他们三人就威胁司机要打他让他开门。司机开门我下来了。吴某甲有气打了售票员,我拉吴某甲,不让他打。吴某甲没有打住售票员。吴某和赵某两个打架没有,我没有看着。我当时在拦他们,不让他们打。我没有参与打架。吴某甲、吴某、赵某他们三人参与打架了,我一直在拦他们。他们三人和中巴车司机、售票员打。我不知道他们还打其他人没有。我湾的人王云飞和那个开车的人当天夜晚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检查,当时开车的没有伤。

其2014年8月10日供述:我一怕他们将我拉到息县,二怕他们将我拉到息县后打我没人知道。我打了电话,但没打人。我们拿了1000元给被害人看病。

9、被告人赵某2014年8月21日供述:那天下午,我在我四舅吴某甲家打牌时,我大舅吴某某打电话给我四舅说:他从罗山坐信阳到息县的班车正往回来,开班车的售票员找他要7元钱,他给了5元钱,差2元钱如果不给就将他强行带到息县,让我们去某某小学门口拦下车。吴某甲接电话后,就开着一辆港田将我和我老表吴某带到某某小学门口,班车还没有来。我们等了一会儿,大约十分钟左右,一辆中巴车从罗山方向来了,我们用一根木头和开来的港田拦在路上,车来了就停了。吴某甲开始敲班车的车门。车门没有开。我四舅吴某甲开始问司机为啥不开门,我大舅吴某某在车上和我四舅打招呼,司机将车门打开了。售票员从车上下来,我大舅吴某某给售票员10元钱,售票员不要钱。我、我大舅、四舅、我老表和售票员协商,协商不下来,后来发生争吵,我四舅吴某甲在车下被售票员骂了一句。我四舅开始用拳头打售票员,售票员跑了,我四舅没有撵。我老表吴某用脚踢售票员,没有踢住,自己摔了一跤。售票员还用手抠我的衣领子、掐我的脖子。我就是和售票员发生口角。我没有上班车,只在一边站着。

其2014年8月21日又一次供述: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吴某某、吴某甲、吴某和我。当时都是用拳头和脚,别的没拿任何东西。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司机和售票员。今天下午大约3点左右,我在罗山县城关镇南大桥一家西餐厅被抓了。

10、被害人郑某、王某某、贺某2014年4月2日被殴打伤情照片复印件在卷。

11、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4)1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害人郑某外伤,致相应软组织损伤,左侧口腔内粘膜破损伤,构成轻微伤。

12、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4)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害人贺某外伤,致相应软组织损伤,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13、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4)1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相应软组织损伤,左侧鼻骨线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15、本院(2014)罗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同案犯吴某甲、吴某、吴某某已于2014年9月10日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刑。

16、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赵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卷,证明2014年8月21日下午15时许,通过对上网逃犯的梳理侦控,网监大队民警发现被监控的上网追逃犯赵某正在罗山县城区南大桥红树林西餐厅喝茶,该局民警遂赶往该餐厅,将赵某当场抓获。

17、被告人赵某无犯罪前科证明在卷。

18、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他人的纠纷,被纠集后在公共汽车上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和作用定罪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平

代理审判员  张鑫

人民陪审员  张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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