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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41号 罪犯常光辉,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41号

罪犯常光辉,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常光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对其减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常光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常光辉伙同他人预谋后,窜到被害人陈亚利位于金水区工商局家属院租房处,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铁合金管、菜刀击打被害人陈亚利头部等处,致被害人陈亚利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常光辉部分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罪犯常光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常光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常光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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