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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山林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4号 罪犯侯山林,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文盲,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许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山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4号

罪犯侯山林,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文盲,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许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通许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山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侯山林伙同他人在许昌县、长葛市、漯河市郾城区、通许县等地参与盗窃作案31起,盗窃财物价值75000余元。收购赃物4起,价值31700元。被告人侯山林因犯包庇罪,于1998年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罪犯侯山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山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山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山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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