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裴海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68号 罪犯裴海斌,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2)红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68号

罪犯裴海斌,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2)红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海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哟去头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新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裴海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裴海斌2007年以来利用会所结交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后开始向名门会所提供小姐谋取经济利益,并发展成员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罪犯裴海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裴海斌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海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海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中心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