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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毅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52号 罪犯胡文毅,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52号

罪犯胡文毅,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文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文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8月份,被告人胡文毅在开封某赌场放高利贷,并让杜泉水帮忙。在此期间由于宋某某、武某某借高利贷1万余元仅偿还本金,因利息产生矛盾。在胡、杜催要利息时发生厮打。二人便以被打伤为由找人敲诈宋某某及武某某。宋、武二人迫于无奈分别拿了1.7万元、2.5万元。案发后该犯投案自首。该犯系累犯。

罪犯胡文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文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文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文毅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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