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58号 罪犯祁卫华,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2006)郑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于2006年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2月9日减刑八个月;2011年7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祁卫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8月至2005年4月日,罪犯祁卫华伙同他人在火车上乘旅客不备之机3次盗窃乘客现金10万元。 罪犯祁卫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祁卫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卫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