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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天领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10号 罪犯肖天领,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鹿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10号

罪犯肖天领,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鹿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天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于2010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天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1日晚,被告人肖天领与张镇、韩飞飞、张高岭等人在鹿邑县西关一饭店吃饭后,在西关红卫桥附近遇到在“家家乐饭店”上班的马某(16岁),将其带到城郊乡前李村张振家,对马某进行殴打后先后将其轮奸。后张镇、韩飞飞在送马某去“家家乐饭店“途中,再次对马某强奸。被告人肖天领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肖天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肖天领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天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天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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