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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玉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36号 罪犯武玉虎,又名武云,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6)鄢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36号

罪犯武玉虎,又名武云,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6)鄢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执行期间因漏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鄢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玉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份一天下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将刘文西诱骗至该县东关一无人处,趁被害人不备用砖头将其打倒在地,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2800余元及西门子手机一部。该犯系抢劫罪自首。该犯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多次伙同他人窜至鄢陵县等地盗窃摩托车、自行车等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武玉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3次,受警告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武玉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玉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玉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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