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5号 罪犯李东印,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睢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东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间,被告人李东印及其邻村在家中加工罐头较多,但罐头质量差,又无相差手续无人购买。被告人李东印为了从中获取钱财,私开一枚“民权二支队罐头食品厂合同专用章”、并伪造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李东印伙同洪西峰到山西省永济市与裴少峰、杨建业签订了550件的购销合同,15日裴少峰、杨建业随李东印到民权拉罐头,但被告人李东印想如果让二人知道罐头的质量,他们会拒绝交付货款,因此便将二人锁在屋内,用皮带、铁棍殴打二人,逼迫其全部交出携带的12500元现金,当晚送二被害人到杞县,让其自己回家。被告人李东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1993年因犯诈骗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 罪犯李东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东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