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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汉决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0号 罪犯韦汉决,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50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0号

罪犯韦汉决,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汉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韦汉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韦汉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覃建七、廖瑞定、韦汉决伙同覃日波、阿毛预谋后,窜到山东省东明县踩点后,尾随兰考县葡萄架乡诚信粮油公司刘会勇等人货车,刘会勇等人在贺村一饭店吃饭时,覃建七、韦汉决、阿毛望风,廖瑞定用T型工具将车门打开,将该车内19万元现金盗走。

罪犯韦汉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韦汉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韦汉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汉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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