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83号 罪犯王瑞领,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瑞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瑞领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1)商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王瑞领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于201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瑞领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瑞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柴康、王瑞领伙同郑宏江、李保垒、陈玉虎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挟持到人和集西北400米苹果园内,将刘某某强奸。被告人柴康、王瑞领在同案犯对被害人强奸后,欲行奸淫时,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被告人王瑞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王瑞领于2011年8月11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罪犯王瑞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9日受记功1次,2014年1月24日、6月4日受表扬2次。2013年12月11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瑞领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瑞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