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05号 罪犯王金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金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份一天下午,该犯伙同他人骑两轮摩托车窜至睢县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家中,将其“五征”牌机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鉴定7080元。后被追回退还给杨某某。2009年1月份一天晚上,该犯伙同他人持刀和电警棒蒙面窜至王某某加油站实施抢劫。后因王某某反抗并呼救逃离现场。 罪犯王金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金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