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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森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00号 罪犯董森林,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项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00号

罪犯董森林,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项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森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森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祁振飞、张恒、董森林等6人酒后在项城市团结路汇丰酒楼对面,无故用啤酒瓶等将宋小波、邵高峰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六被告人家属每家赔偿被害人宋小波现金10000元。

2011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祁振飞、张恒、尚泽宇、闫许森、任峰、董森林等人在项城市团结路铁道附近,将骑自行车回家的王占士拦截对其进行殴打,抢走价值2200元手机一部,现金100元。审理中,六被告人家属每家赔偿被害人王占士2000元。

罪犯董森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4日受记功1次,6月4日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森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森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森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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