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78号 罪犯徐川川,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川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川川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川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徐川川伙同张伟、李贺臣、衡亚旭在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与田园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对路过的被害人司占营实施殴打,抢走价值456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元。 罪犯徐川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1日、10月31日,2014年4月29日受记功1次,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川川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川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川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