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98号 罪犯李保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保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保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8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保进窜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弓马庄113号马雪兰卧室内,准备翻马雪兰放置在枕头边的长裤兜实施盗窃时,被马雪兰发现并呼救,李保进赶紧用手捂住马雪兰的嘴,另一只手扼住其脖子,以阻止被抓获。裤兜内的200元人民币掉在地上。马雪兰的儿子虎军贤听见呼救声及时赶到,用叉子叉住李保进的腿,李保进方松开马雪兰,试图逃跑时被虎军贤、虎彪抱住,挣脱时双方摔倒在地,虎军贤、虎彪胳膊肘、膝部等被擦伤。 罪犯李保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5月21日、10月31日、2014年3月28日受表扬4次。2013年12月11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保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保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