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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国、崔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07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义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07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义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崔凤玲,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王义国系夫妻关系。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国、崔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义国、崔凤玲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华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