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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17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17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商丘市威海路英皇国际会所内无故殴打顾客朱某某和服务员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在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民警出警处理案情时,刘某甲又将民警王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四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的损失,得到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商丘市威海路英皇国际会所内无故殴打顾客朱某某和服务员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在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民警出警处理案情时,刘某甲又将民警王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四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的损失,得到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甲出生于1970年12月23日。
(2)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的损失并进行了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3)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系被抓获归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23时左右,我跟朋友一起到英皇国际唱歌,我们的包间在三楼,在唱歌期间,我出来准备去趟厕所,一出门就碰到一名大约40多岁的醉酒男子,这名男子就突然朝我脸上乎了一巴掌,然后他将胳膊搭在了我的肩膀上,我并不认识这名男子,这时一名服务员就赶紧过来询问怎么回事,服务员过来询问的时候,这名男子就将我松开,然后就朝那名服务员的裆部踹了一脚,英皇国际的服务员谁过来问,他就打谁,最后几名服务员将这名男子按到了3楼楼梯口处的沙发上了,其中一个服务员就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之后,这时几名服务员就将那名男子松开了,当时民警正准备询问情况,那名男子就照一名带头询问的民警打了一拳,一拳是打在了那名民警的面部,这时其余民警就准备将这名男子带走,这名男子当时就反抗,最后民警就强制给那名男子戴上手铐带到派出所去了。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30日0点左右,在英皇国际三楼醉酒后的刘某甲无故殴打黄某某、刘某乙、在楼道内见谁殴打谁。后来出警人员到后,刘某甲又殴打一名出警人员。
(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情况与王某乙证言证实情况一致。
(4)证人胡某某、宋某某、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23时左右,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商丘市睢阳区威海路英皇国际有人打架,接警后,带班长王某甲带领我、辅警梁某某、宋某某迅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醉酒男子在英皇国际三楼休息区,正在辱骂国家主席习近平,我们上前制止,带班长王某甲正在了解情况,这名醉酒男子突然冲向王某甲用右手重击其头部,然后用左手猛击其面部,我们见状迅速合力将这名男子(醉酒)制服,然后带回东方分局。
(5)证人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晚和刘某甲等人一起喝酒,酒后刘某甲等人去威海路英皇国际消费,后来到天亮时,我听说刘某甲因酒后闹事被带到了派出所了。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晚,和刘某甲一起喝过酒后到威海路英皇国际消费,结完账过了有几分钟,我看到民警带着刘某甲从英皇国际出来上了警车。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月30日凌晨0点左右,刘某甲酒后在英皇国际三楼骂人,并殴打黄某某,先用右脚踹了黄某某大腿侧面两、三下,还用肘部顶黄某某的脸部,黄某某当时没有还手,我看到后就上去劝说,刘某甲就朝我踹一脚,踹到了我裆部把我踹倒在了地上,我趴在地上的时候,那名醉酒男子又往我的左腿部补踹一脚,我看到醉酒男子又去打张某某。因为当时我裆部很疼一直没有起身,后来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29日23时30分左右时我在英皇KTV一楼吧台值班,这时我听到对讲机里喊道:"三楼有人闹事"我就上到三楼,我看刘某甲醉酒后正殴打服务员王某乙,我就和几个同事上去拉,问怎么回事,刘某甲就又殴打我,一拳打在我的头上(后脑勺位置),后来民警就到了,民警正在处理纠纷,刘某甲一拳打在一位民警的头上,还用手抓住这名民警的脸,这时其他民警就上去把刘某甲制服,并带到派出所。
(3)被害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23时左右,刘某甲醉酒后在威海路英皇国际殴打他人滋事的经过。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4月29日晚23时50分左右,东方分局值班室接商丘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在威海路英皇国际会所有人打架,到案发地处理纠纷时,被醉酒的刘某甲殴打。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因喝多了酒,酒后发生殴打人的事情不记得了。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份证明:张某某口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刘某乙左股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某右枕上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王某甲左枕上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朱凤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东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