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7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洲,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洲于2014年5月31日23时20分许,无证驾驶豫N-E5571号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星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方塞纳售楼部南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单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亚洲弃车逃逸,次日10时10分王亚洲到事故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单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依法认定王亚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亚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王某某、鲁某某,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行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亚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亚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亚洲无证驾驶豫N-E5571号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星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方塞纳售楼部南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单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亚洲弃车逃逸,次日10时10分王亚洲到事故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单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经依法认定王亚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亚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豫N-E5571号北京现代轿车车主系王亚洲,无驾驶人信息,系无证驾驶。 2、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31日23时45分,王亚洲驾驶豫N-E5571号轿车与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肇事后王亚洲弃车逃逸,2014年6月1日10时10分许王亚洲到事故大队投案。 3、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凭证证实,事故现场已勘验,并拍照。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亚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任。 5、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作记录证实,民警依法询问被害人单某某,但单某某重伤昏迷,在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未能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 6、法医学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证实,被害人单某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失血性休克。其损伤构成重伤。 7、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定损1,276元;现代朗动轿车(车牌号:豫N-E5571)定损5,246元。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告人王亚洲所驾驶的豫N-E5571北京现代牌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被车撞伤正在医院抢救。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1时许,其儿媳刘闪闪打电话告诉说:王亚洲开车出事了,然后给王亚洲打电话问清情况后,于2014年6月1日10时许带王亚洲到事故大队投案自首。 11、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20时许,单某某出去和单位的同事孙某某一起吃饭,饭后单某某骑孙某某的电动车回家时,路上发生了事故。 12、被告人王亚洲供述证实,2014年5月31日的23时许,其开车行驶至星林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了,事故发生后,因其害怕就把车扔在事故现场北边大约有一百多米远的地方,就跑回家了。第二天又到事故大队投案了。 13、问话笔录证实,被害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诉讼,民事赔偿部分已另行诉讼。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亚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朱国强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春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