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9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洪章,男,1977年2月11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3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龙观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3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章及其辩护人吴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8日,时任浙江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驻河南中心售后负责人的被告人陈洪章虚构能购买到便宜空调的事实,诈骗奥克斯空调公司商丘售后中心的代理人郭某某17.5万元货款。 2013年6月9日,时任浙江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驻温州中心售后经理的被告人陈洪章虚构能购买到便宜空调的事实,骗取郑州金羚电器经理阙某某22万元货款,在阙某某的追讨下,陈洪章在2013年7月3日前陆续归还14.4万元,下余7.6万元陈洪章据为已有,并拒接阙某某的电话。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洪章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阙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何某甲的证言等。认为,被告人陈洪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洪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应以侵占定罪量刑;且被告人无前科,当庭认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时任浙江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驻河南售后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陈洪章,虚构能购买到便宜空调的事实,骗取奥克斯空调公司商丘售后中心的代理人郭某某货款17.5万元。 2013年6月9日,时任浙江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驻温州售后中心经理的被告人陈洪章,骗取阙某某货款22万元。后在阙某某的追讨下,陈洪章于2013年7月3日前陆续归还14.4万元,下余7.6万元陈洪章据为已有,并拒接阙某某的电话。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某陈述:陈洪章称通过他进空调可优惠,于是我在2012年11月8日,汇给他17万5千元,订了一百台奥克斯S系列1.5匹空调,但至今没能发来一台空调。期间,我去奥克斯空调总部询问情况,总部对我答复这是陈洪章个人行为,陈洪章没把这笔钱交给公司,他也没权利销售。后来公司也联系不到陈洪章了。并证实从未答应将此款借给陈洪章使用。 2、被害人阙某某陈述:刘某某要我帮忙采纳80台35BPDMA奥克斯空调,我向陈洪章联系,陈称有货且数量很多,但要先付款后发货。2013年6月9日,我汇给陈洪章22万元;14日,自称是托运空调的司机给刘某某打电话说已经在路上;6月15日,托运司机说路上撞人被扣了;6月16日,司机电话就打不通了。2013年6月17日,陈洪章电话说货被托运司机拉跑了,现无法追回也无法发货。我就索退货款,至2013年7月3日,陈洪章分六次共退还14万4千元货款,剩余7.6万元货款至今未退还,之后给陈洪章就联系不上了。 并证实与陈洪章无其它经济纠纷,在郑州同事期间,都是相互请客。 3、证人何某甲证言:陈洪章因私自收取客户空调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将其停职。陈洪章没有把任何客户的订货款交给公司。 4、证人何某乙证言:2013年10月份,郭某某投诉陈洪章在河南区域做售后负责人时,以有优惠空调为由,骗了郭某某17万5千元整。后我面问陈洪章,陈洪章否认此事。后郭某某提交了汇款单,陈洪章就承认了。当时陈洪章以回家筹钱为由离开了公司,结果直到现在也联系不到他了。 5、证人王某某证言:系郑州奥克斯空调经销商。在2012年底2013年初,陈洪章没有订过100台奥克斯35型机。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给陈洪章汇款17.5万元经过。 7、肖某某书面证言:任奥克斯空调郑州中心销售经理期间,从未听陈洪章说起需要帮郭某某订购100台35型奥克斯空调之事。 8、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没收到过陈洪章交来的任何货款;也从未将空调销售给陈洪章。 9、汇款明细清单:2013年10月13日,郭某某汇款给陈洪章17.5万元。2013年6月9日阙某某汇款给陈洪章22万元。 10、空调事业部家用国内营销公司管理制度:营销中心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如发生应立即汇往公司账户。除出纳外,中心其他人员不得经手现金货款及货物。 11、奥克斯空调郑州营销中心证明:R35SFC机型仅供超市系统。 12、陈洪章与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13、抓获经过:2014年3月13日将陈洪章抓获。 14、户籍证明等:陈洪章系成年人,无前科记录。 15、被告人陈洪章供述与辩解:2012年底,河南分公司销售老总肖某某要求售后部门参与公司销售。当时公司35型空调1959元一台,补贴完后是一台1780元。当时我给商丘的郭某某打电话联系,郭某某在我这定了100台,我给他的价格是1750元,收取了他17.5万元货款。后因公司原因,国内的这一批空调生产不出来,就没有发货。由于我急用钱,就把郭某某的17.5万元自己用了。但在年后我电话告知过郭某某,用他的钱作一下周转,郭某某也同意了。结果,后来我生意亏损,把郭某某的钱赔进去了,空调也没有发给郭某某。后郭某某到总部找,公司也找我谈话,我答应尽快还,还给郭某某打了一张17.5万元的欠条。 2013年5、6月份期间,阙某某打电话要帮他认识的一个老板采购80台35BPDMA型号空调,我们协定2750元一台,共22万元货款。然后,我就一直没有帮阙某某定到空调,这22万元我自己花了一部分,给家里用了一部分。过几天阙某某打电话问情况,我说空调已经在路上,3天到货,我还骗阙某某给他一号码,说是运货司机的,其实是我以前一个朋友的,号码在我手里。后来阙某某和那订货的老板打电话,都是我接的。我骗他们说自己是司机,送货的车在路上出了事故,货要延误几天。之后我就不用这个假号码了。后过一段时间,阙某某打电话说司机电话打不通了,我告诉他说司机自己偷拉货跑掉了。阙某某向我索要货款,之后分6笔汇给他14.4万元。还差7.6万元我没有能力偿还,就一直拖着。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陈洪章对郭某某开始时无诈骗主观意图,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不能发货,其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经查,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陈洪章无权利销售空调;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证实,陈洪章未向其订购过100台35型空调;奥克斯空调公司方面书面证明证实,从未收到过陈洪章交来的货款,也从未向陈洪章销售过空调。上述证据材料,庭审中陈洪章亦无异议,可证实陈洪章无销售奥克斯空调的权利,其收到郭某某货款后,亦未开展组织订购商品的行为,其意图非法占有此货款的意图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洪章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洪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陈洪章违法所得25.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春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