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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15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某乙,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15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某乙,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朱某乙订婚,于农历2013年腊月19日按农村风俗经媒人之手转彩礼34800元,见面礼2000元,送好时给被告1000元,压箱礼600元及礼品等共计60000元。后因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经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但被告对彩礼不予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们不知道退婚的事情,是原告主动退的,我们已经将家具准备好,客也请过了,如果退彩礼但不超过1000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送彩礼为多少?被告应返还多少彩礼。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婚帖一份,证明送大礼数额;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已经和别人谈恋爱了。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但认为大帖34800元,其中回帖1000元。对此异议,因被告对大帖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回帖1000元应予减除,认定大帖数额为33800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是和被告朱某乙退婚后谈的。对此异议,因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乙至订立了婚约,与本案没有关联,该异议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农历2013年12月19日,经媒人介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甲之女朱某乙订立婚约。按照农村风俗,给被告下聘礼34800元,回帖1000元。订婚后,赵某某与朱某乙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婚约不成,但对退还彩礼一事协商未果,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甲之女朱某乙与原告赵某某订婚而收受原告彩礼33800元,该事实清楚,现双方因其他琐事解除婚约,被告对所收的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原告的请求应予适当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甲、朱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现金23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朱某甲、朱某乙负担5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说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