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朱某,男,1982年4月29日生.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翰,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朱某,男,1982年4月29日生.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翰,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15日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3月23日生育女儿朱某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迫于生计原告去广州打工,常年分居,与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在家中无正当职业,性情暴躁,经常用恶毒言语伤害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于2013年春节期间郑重与被告及其父母沟通,由原告按月给被告支付生活费,希望被告在家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同时改正婚后对原告父母粗暴无礼的态度,被告当时明确表示同意留在家中抚养女儿,并改正过往问题。但被告在2013年春节后未认真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且对原告父母的态度变本加厉,更于2014年4月13日晚在原告家中肆意摔砸,谩骂原告父母,并对原告父亲拳脚相向。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已忍无可忍,被迫返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身份证;
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被告陈某某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后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很好,相亲相爱,后来有了健康可爱的女儿。原告与被告认识前就长期在外务工,婚后二人经常聊天、视频,相互关心。二、原告起诉书所述不实。原告说被告无正当职业,在此方面二人从认识到结婚,被告的情况原告是知道的,被告没有作任何隐瞒。原被告共同生活这些年也知道原告本质不坏,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性格温和善良,尊老爱幼,谦卑忍让,对原告父母关心至极,但被告还要看其脸色生活。生活费是被告要了给,不要那个月就没有了,被告认为自己和女儿够花就好了。被告为了原告在外面更好的发展,向娘家借了5000元给原告作生意。三、2013年4月13日晚发生的事情原告所述不实。当晚原告父亲对被告进行语音攻击和人格侮辱,被告母亲被叫去劝说,可原告父亲对被告母亲进行语音攻击,被告才把遥控器盒一个杯子摔在地上,其它所述全是原告夸大其词。被告对于女儿的抚养不存在不认真、不负责任,被告为了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得到应有的关爱,幼小心灵不受创伤,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法庭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的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被告身份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孩朱某某。原被告婚后曾因琐事生气。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