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8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荣正,方城县赵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5月4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荣正、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份依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1月16日生育儿子胡某某。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不了解,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加之婚后双方长期异地分居打工,缺乏相处沟通,致使夫妻矛盾日益加剧。特别是2014年7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名女子相互交谈时多次提到与原告离婚一事,当原告质问被告时,被告恼羞成怒对原告暴力殴打,其母不但不劝阻,还在一旁指责原告是无事找事,纵容被告的行为。当日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户口簿; 原被告结婚证; 户籍证明; 聊天记录。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系邻村,仅一河之隔,自小相识,亦有接触,双方及家人互相熟知,且有好感。2009年11月份,经原告族家爷爷牵线,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次年11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1月16日生育儿子胡某某。双方婚前彼此了解,婚后感情深厚。婚后不久,原被告外出打工,互相关照。后原告怀孕,回家待产。孩子出生后,共同抚育孩子满一岁,交给父母代养,二人又共同外出打工一年左右。后因工作原因才分开打工。期间,双方经常通过电话或聊天联系。近几个月来,不知何因,原告借被告与他人聊天之事,借题发挥,导致摩擦,但并未达到离婚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做好调解工作,劝原告打消离婚念头,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利于家庭的稳定。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被告身份证; 原被告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18日生育一男孩胡某某。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