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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锦洋申请宣告邓怀兰失踪一案特别程序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王锦洋,男,2007年12月23日生, 法定监护人程保贵,女,汉族,1950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马神庙后街127号。 被申请人邓怀兰,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 申请人王锦洋申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王锦洋,男,2007年12月23日生,
法定监护人程保贵,女,汉族,1950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马神庙后街127号。
被申请人邓怀兰,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
申请人王锦洋申请宣告邓怀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锦洋诉称:申请人之父王信立因患癌症于2011年7月去世,申请人之母邓怀兰在2011年8月外出,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下落不明。从未尽抚养义务,现已达两年之久。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邓怀兰失踪。
经查,申请人王锦洋称其系王信立和邓怀兰所生的,程保贵作为其祖母,法定监护人申请宣告邓怀兰失踪。但王锦洋的户口薄登记王锦洋系王晓东的长子,申请人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邓怀兰和王信立有相关关系的证明及王锦洋系邓怀兰和王信立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也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邓怀兰失踪2年的证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13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邓怀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怀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锦洋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本人系王信立和邓怀兰的子女,且也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邓怀兰失踪2年的证据。故申请人王锦洋要求宣告邓怀兰失踪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锦洋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天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