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娄玉珍,女,1983年3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飞,男,1984年9月24日生。 原告娄玉珍诉被告陈亚飞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娄玉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玉珍及其及委托代理人王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玉珍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仪式,2007年3月28日生育女儿陈某某,2008年3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觉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为此也多次遭到被告的殴打。双方于2010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户口本。 被告陈亚飞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2007年3月28日生育女儿陈某某,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娄玉珍与被告陈亚飞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娄玉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