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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祥滨抢劫(未遂)、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滨,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滨,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滨犯抢劫、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孟祥滨与王振海(己判刑)预谋后,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四里店乡干沟村土门庄东杨树林内实施盗窃,在盗窃李士良家四只山羊时,被李的侄子李允生发现,被告人孟祥滨和同案犯王振海二人为抗拒抓捕,便对李允生进行威胁和殴打。孟祥滨将摩托车钥匙抢回后驾车逃跑,王振海被当场抓获。
2013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孟祥滨与王振海预谋后,二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四里店乡油坊庄村,盗窃李变家山羊一只,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000元。
2013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孟祥滨与王振海预谋后,二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广阳镇朱寨村,盗窃杨青家山羊一只,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祥滨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盗窃罪。盗窃罪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祥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抢劫罪:2013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孟祥滨与王振海(己判刑)预谋盗窃后,二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四里店乡干沟村土门庄东杨树林内盗窃李士良家四只山羊时,被李士良的侄子李允生发现,李允生将摩托车钥匙拨掉,被告人孟祥滨和同案犯王振海二人为抗拒抓捕,便对李允生进行威胁和殴打。孟祥滨将摩托车钥匙抢回后驾车逃跑,王振海被当场抓获。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只山羊价值4304元。
盗窃罪:2013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孟祥滨与王振海预谋盗窃后,二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四里店乡油坊庄村李变家北边杨树林,盗窃李变家山羊一只,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000元。销赃后获款二人分肥。
2013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孟祥滨与王振海预谋盗窃后,二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广阳镇朱寨村,在杨青家房后,盗窃杨青家山羊一只,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60元。销赃后获款二人分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祥滨的供述,被害人李士良、李变、杨青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杨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称重笔录,指认犯罪现场记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四里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滨在2013年10月19日的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祥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滨在抢劫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滨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滨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文大强
审判员  孟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