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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来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相斗,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7100550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王店乡下安村0079。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舞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相斗,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7100550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王店乡下安村0079。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如东,男,1976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760906539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强庄村大谭庄44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杰,男,1989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890207851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舞钢市王店乡下安村0080。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来祥,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68041753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强庄村大谭庄45号。于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来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谭来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张海松(另案处理)、路松申(另案处理)及无名氏(另案处理)驾车到方城县小史店镇水牛王村,赵郎庄村,舒庄村的赵遂憨、冯梅玲、刘青云、董金英家,从其羊圈墙上挖洞后将赵遂憨家价值3520元的3只羊,冯梅玲家价值11370元的7只山羊,刘青云家价值11580元的15只羊,董金英家价值20520的18只羊盗走。卖得赃款分肥。被告人谭来祥明知所盗董金英的羊而予以转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来祥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谭来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实事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张海松(另案处理)四人驾车到方城县小史店镇水牛王村赵富庄赵遂憨家,从赵遂憨羊圈墙上挖洞后将赵遂憨家的3只羊盗走,后将盗窃的羊卖掉,所卖赃款四人分肥。该被盗的3只羊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520元。
二、2013年12月2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相斗、李文杰、谭如东、张海松(另案处理)驾车到方城县小史店镇赵郎庄村王岗达冯梅玲家,从冯梅玲家羊圈墙上挖洞后将7只山羊盗走。后将盗走的羊卖掉,卖得的赃款四人分肥。该被盗的7只羊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1370元。
三、2014年1月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相斗、李文杰、张海松(另案处理)、路松申(另案处理)及无名氏(另案处理)驾驶车到方城县小史店镇舒庄村刘青云家,从刘青云家羊圈上挖洞后将15只羊盗走,后将盗走的羊卖掉,卖得的赃款五人分肥,该被盗的15只羊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1580元。
四、2014年1月2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张海松(另案处理)到小史店镇水牛王村余庄董金英家,从董金英家羊圈挖洞后将18只羊盗走,后谭如东电话联系谭来祥让其开车拉羊,谭来祥明知羊来路不明,仍开车拉着李相斗和张海松以及来路不明的羊到驻马店市遂平县将羊卖掉,卖得的赃款张海松、李相斗和谭如东三人分肥,谭来祥得五百元车费。该被盗的18只羊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0520元。
上述四起被盗财物鉴定总价值为46990元。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谭来祥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谭来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梅玲、刘青云、赵遂憨、董金英的陈述,证人李某、魏某某、蔡某某、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2010)午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2008)午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记录、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示意图、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总价值为46990元。数额较大,且系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来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谭来祥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相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谭如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李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谭来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责令被告人李相斗、谭如东、李文杰退赔盗窃受害人赵遂憨、冯梅玲、刘青云、董金英家的羊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孟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