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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长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1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长兴,男,1940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4年8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以方检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1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长兴,男,1940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4年8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以方检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长兴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长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天,被告人贾长兴在方城县古庄店乡吐雾山山顶种植了四片罂粟,2014年7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古庄店派出所查获时已结果,经现场勘验共计558株(已铲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贾长兴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长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贾长兴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照片,方城县公安局古庄店派出所销毁扣押的罂粟原植物(共计558株)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长兴非法种植罂粟55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长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长兴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长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长兴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杰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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