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鑫,曾用名张贵恒,男,1969年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方城县古庄店乡。2010年至今任方城县古庄店乡人民政府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鑫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国鑫在担任方城县古庄店乡人民政府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街区内违章建筑和具体负责古庄店乡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征地协调事项的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商和违规建房户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500元。其中: 1、2012年春节前,方城县古庄店乡新农村社区投资商方某某为与张国鑫搞好关系,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完成,向张国鑫送现金2000元。 2、2013年年底,方城县古庄店乡贾庄村村民胡某某为让张国鑫对自己违规建房予以帮忙关照,通过该村村主任胡某某向张国鑫送现金1000元。 3、2014年春节前,方城县古庄店乡新农村社区投资商张汉某某与张国鑫搞好关系,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完成,向张国鑫送现金1000元。 4、2014年春节后,方城县古庄店乡贾庄村村民徐某某为让张国鑫对自己违规建房予以帮忙关照,通过该村村支书刘某某向张国鑫送现金2000元。 5、2014年8月,方城县古庄店乡贾庄村村民刁某某为让张国鑫对自己违规建房予以帮忙关照,通过该村村支书刘某某向张国鑫送现金2500元。本案在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初查过程中,被告人到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85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国鑫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刁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古发(2010)9号文件、中共古庄店乡委员会证明、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自书悔过书及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鑫在担任方城县古庄店乡街区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现金8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积极退缴受贿的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鑫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司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