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蒲玉荣。 委托代理人:吕天增,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元。 被告:杨伟胜。 被告:杨国立。 原告蒲玉荣与被告杨国元、杨伟胜、杨国立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天增、被告杨国元、杨伟胜、杨国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玉荣诉称:原告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早已成家立业,丈夫于2002年农历12月份去世,现在原告已年老多病,已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住房,现在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150元赡养费;2.三被告共同出资为原告建造住房一处;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村委证明一份;(3)低保证明一份。 被告杨国元辩称,盖房子原告自己居住不现实,不利于养老,我也不出钱,应该由我们三兄弟轮流照顾。 被告杨伟胜辩称,我尊重老人的意见,只要老人愿意。 被告杨国元、杨伟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杨国立辩称,愿意赡养老人,但是我不出钱,我要求把原告的地说清楚。 被告杨国立向法庭提交证明一份。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早已成家立业,丈夫于2002年农历12月份去世,现在原告已年老多病,已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住房,现在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150元赡养费及建造住房一处;住院医疗费按照实际开销由三被告分摊;原告责任田有原告自己耕种,或者由子女代耕种;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女儿杨某某因有病、家庭条件困难,无法尽赡养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女儿杨某某应尽的赡养义务。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关于原告的赡养费,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每月15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本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原告的身体状况,认为三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为宜。关于原告的医疗费,结合本地区的医疗保障状况,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原告可凭正规票据要求三被告分担。关于原告的责任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三被告作为子女有义务耕种或者原告委托他人耕种原告承包的田地,收益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三被告建造住房一处的请求,由于原告现年龄较大不易自己单独生活,应该由三被告提供住房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国元、杨伟胜、杨国立自2014年8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各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 二、原告蒲玉荣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由被告杨国元、杨伟胜、杨国立均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