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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89号 原告:赵金芝。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功。 原告赵金芝诉被告张功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俊鹏、史永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89号
原告:赵金芝。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功。
原告赵金芝诉被告张功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俊鹏、史永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被告张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金芝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2007年农历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农历12月11日生下长子取名张某某,2008年农历12月4日生下次子取名张某。原、被告于2010年8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相不了解,被告生性懒惰,无上进心,导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8月16日,双方生气后,原告回到娘家,在娘家住了一个月,被告名义上是去叫原告回家,但每次去都是对原告极尽侮辱之词。原告无奈,只好外出打工至今。这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
3、结婚登记审查表3页;
4、户口簿复印件两份。
被告张功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无破裂迹象,原告所诉不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农历12月11日生下长子取名张某某,2008年农历12月4日生下次子取名张某。原、被告于2010年8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赵金芝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有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金芝与被告张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金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