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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5号 原告邢利。 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妞娃。 原告邢利与被告李妞娃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利及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5号
原告邢利。
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妞娃。
原告邢利与被告李妞娃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满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妞娃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利诉称:2006年秋季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7年3月17日生下一女儿取名邢某某。2008年2月2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30日生下一男孩取名邢某。儿子出生后不足一年被告与原告开始生气,一气之下被告出走至今无下落。被告外出后、原告及家人多处查找以及到被告娘家多次查找也无下落。三年多来原告在家抚养两个孩子又要挣钱养家,被告一直没有往家联系过。无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
(4)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
(5)户口本复印件五份;
(6)村委证明一份;
(4)袁某、汪某某、马某某的当庭证言。
被告李妞娃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确定如下法律事实:
2006年秋季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7年3月17日生下一女儿取名邢某某。2008年2月2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30日生下一男孩取名邢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9年起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期间没有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妞娃在家庭生活中,因为琐事生气后离家出走,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李妞娃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婚生女儿邢某某、儿子邢某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被告李妞娃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邢利与被告李妞娃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邢某某、儿子邢某随原告邢利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