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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与李镞辉、李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李镞辉,男,汉族,1979年1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李紫辉,男,汉族,约25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李镞辉,男,汉族,1979年1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李紫辉,男,汉族,约25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镞辉、宋瑞红共有的位于宝丰县东一环南段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拍卖款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