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李镞辉,男,汉族,1979年1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李紫辉,男,汉族,约25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镞辉、宋瑞红共有的位于宝丰县东一环南段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拍卖款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