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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巧与李东卫、赵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巧,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东卫,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建功,男,50岁,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巧,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东卫,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建功,男,50岁,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建功在宝丰县大市场南排有门面房两间(自东向西数第25.26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赵建功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大市场南排自东向西第25.26间门面房予以查封(具体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赵建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赵建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建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单顺利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