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王二伟,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高亮,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艳,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高亮、李艳的工资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故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贺高亮、李艳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祺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