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坤与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李坤,男,汉族,生于1948年7月1日。 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李坤,男,汉族,生于1948年7月1日。

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在宝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