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正国,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东要,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军显,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军显的工资每月保留300元,其余予以扣留(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