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5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贞,女,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 被执行人武军辉,男,生于1979年2月22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军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军辉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武军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军辉有丰田牌轿车一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军辉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