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生。 被执行人郭国仁,男,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国仁及其妻赵欠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申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