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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建国、赵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42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利,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址同上。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42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利,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6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利在汝州市农商银行大峪支行的存款30000元整。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赵利在汝州市农商银行大峪支行的存款30000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