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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强与胡永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胡永国,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健康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红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永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胡永国,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健康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红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永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胡永国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永国在汝州农商银行庙下支行的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