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2348号 原告:陈学法,男,1954年1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永法,男,1976年9月13日生。 原告陈学法诉被告杨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法及其代理人于连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永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学法诉称:2014年元月2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钱,向原告借款59000元,原告把钱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因原告家庭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现金59000元。 被告杨永法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如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000元的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陈学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情况。3、赵岗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杨永法与杨定伟系同一人。 被告杨永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调查被告杨永法和原告陈学法笔录各一份。 经庭审,原告对本院调查原告陈学法和被告杨永法笔录无意见,但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及本院调取证据,均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对于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陈学法与被告杨永法均系赵岗镇赵岗村人,杨永法又名杨定伟。三年前,被告杨永法向原告陈学法借款,约定借款月息2分。对当时借款数额,原告称是本金40000元,被告称记不准了。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曾支付过原告部分利息,2014年元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59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学法现金伍万玖仟元(59000元),借款人:杨定伟,2014.元月29号”。现原告陈学法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现金59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无异议,2014年元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590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且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5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9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永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法借款及利息共计59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被告杨永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士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