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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国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33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33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陈颖、被告人任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15时许,任某某驾驶豫HW0661号轿车沿武陟县城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武装部门前时,与由南向北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索某某、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任某某驾车逃逸。经武陟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经武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索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书、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到武陟县公安局小董派出所投案,有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
2005年5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9日,任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30日,任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月22日释放。有刑事判决书、修武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