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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江江,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陌南派出所投案,9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江江,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陌南派出所投案,9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江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陈颖、被告人刘江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江江驾驶晋M8A988号“长春”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谢旗营监控照相点西侧时,与同方向和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五羊125”型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和某甲当场死亡。肇事后,刘江江驾车逃逸。经认定,刘江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和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
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江江到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陌南派出所投案。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刘江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江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韩某某、冯某某、和某乙、刘红柱等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投案证明、委托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江江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江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江江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江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江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