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33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海军,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武陟县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海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郭威、被告人古海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古海军伙同古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古海军所有的豫H69860面包车窜至武陟县龙源镇郭堤村村南姬某某的废旧橡胶加工厂,毁门进入厂内,盗走“泰丰”牌潜水泵一台、“松藤”牌电焊机一台、“风帆”牌电瓶三块、圆盘刀两个、手砂轮一台、4千瓦电机两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98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盗物品照相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古海军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武陟县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本院(2012)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海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海军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古海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古海军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豫H69860面包车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