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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发林木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王华磊、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20日、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窜至圪垱店乡圪垱店村东南片林中,擅自砍伐杨树156棵,共计立木材积13.890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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